來源:中國合成樹脂網 2023-12-11 14:28:28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消息,為建立健全煤礦產能儲備制度,保障煤炭穩定供應,夯實能源安全保障基礎,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布《關于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
據介紹,產能儲備煤礦的設計產能由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兩部分組成。常規產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產的產能,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組織生產,不納入國家統一調度范圍。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于調峰的產能,應急狀態下按國家統一調度與常規產能同步釋放,實現煤礦“向上彈性生產”。產能儲備煤礦的常規產能與儲備產能之和為設計產能。
《征求意見稿》要求,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礦產能儲備制度,有序核準建設一批產能儲備煤礦項目,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煤炭產能儲備。到2030年,產能儲備制度更加健全,產能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力爭形成3億噸/年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全國煤炭供應保障能力顯著增強,供給彈性和韌性持續提升。
按照《征求意見稿》,申報建設儲備產能的煤礦應為國家核準權限的新建、在建煤礦項目,設計產能不低于300萬噸/年,煤礦儲備產能規模按占煤礦設計產能的比重,劃分為20%、25%、30%三檔。申報建設儲備產能煤礦所在礦區外運條件便利且運力配置充足,且為五大煤炭供應保障基地內的大型現代化露天煤礦或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礦,煤炭產品主要用于保障發電供熱及民生用能需求。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煤炭供需形勢總體平衡時,產能儲備煤礦投產后按照常規產能組織生產。當供需形勢由總體平衡轉向緊張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煤炭市場現貨價格是否超出合理區間等情況,視不同情形對儲備產能實施統一調度,確定儲備產能的應急釋放區域、生產調度規模、供應保障目標等,指導納入儲備產能的煤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階段性按設計能力“向上彈性生產”。
同時,產能儲備煤礦要嚴格履行煤炭保供穩價責任,按照有關要求簽訂電煤中長期合同,執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產能儲備煤礦釋放儲備產能生產的商品煤優先接受國家統一調度,不再承擔地方中長期合同簽訂任務。
在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對產能儲備煤礦,新建煤礦按設計產能20%、25%、30%建設儲備產能的,其新增產能(含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的60%、80%、100%免予實施產能置換。已審核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礦),其產能置換指標總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標不再進行折算。
此外,產能儲備煤礦要嚴格按照已批復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辦理核準相關手續。當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在符合服務年限要求的前提下,設計產能可在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基礎上浮動1-3個設計級差,最大增幅原則上應低于規劃建設規模的30%,且不出現環環評〔2020〕63號文件規定的規劃重大調整情形。上述優化調整屬煤炭礦區總體規劃非重大調整情形,可編制局部調整方案報原規劃審批機關同意。